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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發布時間:2020-07-31 1956 次瀏覽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日前印發的《關于規范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罰”“輕罰”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者對無法修復的進行了替代修復和賠償的,可以認定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哪些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明確了8項全省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
《通知》指出,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違法行為是否屬于不予處罰事項,并適用相關規定不予處罰的,原則上應當在立案調查前的核查階段確定。對在立案調查前發現違法行為屬于不予處罰事項且具備適用條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當事人簽署書面整改承諾書,并及時進行核查。
經核查,當事人按承諾改正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審批表》,由部門負責人審批;當事人簽署承諾書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依法立案查處。
對在立案調查后發現違法行為屬于不予處罰事項且具備適用條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制發《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建議通過案件集體審議的形式記錄決定不予處罰的過程,不再履行當事人簽署承諾書、填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審批表》等程序。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要求,做好承諾書、《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審批表》、案件集體討論筆錄或者會議紀要等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確保有據可查。
如何認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通知》指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根據《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八條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認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案件,企業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已履行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了修復或者對無法修復的進行了替代修復和賠償的,可以認定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意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文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效果評估報告等相關文件在案件集體審議時可以作為認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依據。
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處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條旨在明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認定條件,推動企業主動修復環境損害、消除環境影響,彰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善生態環境、推動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方面的積極作用,即促進生態環境得到修復,通過促使企業環境違法后主動減輕、消除違法后果,使受損環境得到修復和補償,減少“企業受到處罰,環境損害仍然存在”的情況。
據了解,《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雖然明確規定了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由于“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缺乏規范的認定條件,執法人員在此條的使用中多持審慎態度。
這位負責人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規范完備的程序和文書,可以在處罰中,對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有效性認定上提供充足的依據,企業的修復行為也能得到充分確認。
與此同時,企業也受到了環境教育。企業在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磋商、修復、評估過程中,可以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消除危害需要付出的代價,感受到企業日常管理中需要承擔的環境責任,促進企業在以后的生產中加強環境守法。
根據《通知》,對在立案調查中企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意愿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與當事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并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文件。當事人完成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者補償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效果評估。
另外,《通知》還明確了新舊裁量基準的銜接適用。
2020年7月1日《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施行后,對新舊裁量基準銜接過渡期間的案件(違法行為發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在2020年7月1日之后),建議參照立法法第九十三條和更高法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精神,原則上適用舊裁量基準,但新裁量基準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的,可以適用新裁量基準。
8項不予處罰事項
1 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即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超標。
2 超標排放污染物,即污染物為常規污染物,超標污染物為單個因子,超標倍數≤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
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即環評文件類型為環境影響登記表,經責令改正后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
4 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即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發現,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于0.1噸的,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環境。
5 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即被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
6 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即被發現,焊機不超2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及時整改。
7 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者公開內容不全,即被發現,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8 其他違法行為,即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來源:中國環境報